2007年8月1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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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法律打击假发票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陈勇 鄞法

  “要发票吗?”有人群发短信、有人在闹市兜售,假发票总像幽灵一样阴魂不散。这是因为有人总愿意为了一己利益铤而走险,结果是触犯刑律、得不偿失。跟假发票有关的各种刑案太多了,足以让人警醒。

  印刷厂为客户印制假车票
  桐乡人陆某自己开了家印刷厂。2004年,杨某找到陆某,要求陆某为其印制“浙江省公路运输客票车售票”(地税)发票。陆某没有考虑很多就冒险接下了活。
  2004年2月至2005年7月,陆某共印制了此类发票23000本,共230万份,票面总金额为4050万元。2005年7月25日,杨某被抓获。陆某得知情况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。
  桐乡法院审理后判决认为,陆某为谋取非法利益,违反发票管理法规,非法印制并出售“浙江省公路运输客票车售票”23000本,合计230万份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、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。法院一审判处陆某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,并处罚金8万元,9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。
  向陆某定制假发票的杨某同样在海盐法院被判刑。海盐法院同样以犯非法制造、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,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。

  无业人员成假发票推销员
  台州三门县的吴某只有小学文化,无正当职业,而推销假发票就成了他的工作。2005年5月至2006年10月期间,在未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,吴某先后卖给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、宁波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34份宁波市货物销售统一发票。吴某从中获利11984元。事后,经宁波市有关部门鉴定,吴某所出售的这34份发票都是非法制造的。案发后,公安机关还在吴某的住处查扣了非法制造的浙江省定额专用发票44本。
  宁波鄞州法院认为,吴某违反国家对发票的管理规定,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,其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。
  吴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5万元。

  法官提醒:这些罚则剑指假发票
  《发票管理办法》规定:未按规定领购、取得、开具、保管发票的,税务机关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私自印制、伪造变造、倒买倒卖发票,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、发票防伪专用品的,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、扣押或者销毁,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,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  《刑法》规定:伪造、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;数量巨大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;数量特别巨大的,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  伪造、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,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。
 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,假发票为何屡禁不止,是因为有人买去“虚假报销”。殊不知,根据法律规定,这一行为涉嫌了“职务侵占”,是个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单位的财产,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。同时在打击假发票上,现行法律依然有缺陷。对于非法持有假票的涉嫌出售假发票犯罪,法律法规至今没有具体规定,对此只能处以经济处罚。即使查扣到犯罪嫌疑人的大量假票,也只能认定其持有,无法认定其出售,而事实上,这些假发票大多是准备用于出售的。